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8251号罪犯万贵,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万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万贵等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8.999992万元,其中万贵承担37999.98元,各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158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赣监刑执字第24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万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民事赔偿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万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31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龚 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