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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执恢64号

东辽县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国宣、李淑香、辽源市集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辽县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国宣,李淑香,辽源市集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农机学校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国宣。

被执行人:李淑香。

被执行人:辽源市集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辽县白泉镇集贤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宣,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东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国宣、李淑香、辽源市集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按判决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辽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惠 风

审判员 鞠家杰

审判员 张北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宏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