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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执异39号

顾爽与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爽,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鲍建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执异39号

申请执行人:顾爽,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宝隆大厦一楼。

法定代理人:鲍建胜,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阳阳,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女,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鲍建胜,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在本院执行顾爽与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鲍建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顾爽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刘建红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顾爽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追加负有偿还义务的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撤回亦应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并不损害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顾爽撤回追加刘建红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原金宝

审判员  王宏光

审判员  张 微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