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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执425号

王静娜申请哈尔滨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静娜,哈尔滨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娜,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大伟,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1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王静娜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57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和解标的75734元,已履行15130元,未履行6060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雨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良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