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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25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费玉华、张江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张江妹,费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住黄梅县。

被执行人:费玉华。申请执行人张江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费玉华、张江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该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7执2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剑文

审判员  梅学超

审判员  周慧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