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汪瑶,女,生于1983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居民。被执行人吴晓军,男,生于1971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汪瑶与吴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川2022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晓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28日,权利人汪瑶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554000元、案件受理费467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用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原有X5牌轿车一辆,该车辆已在(2016)川2022执441号案件中被本院依法拍卖。本院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晓军所有的X5牌轿车一辆,本案分得案款98361.1元,扣除案件受理费4670元、扣除执行费130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92386.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461613.9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晓军的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拍卖,所得案款已分配完毕,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5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判长 谭开幕
审判员 任 军
审判员 严伟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