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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财保39号

曾智怡、熊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曾智怡,熊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财保39号

申请人:曾智怡,女,汉族,2001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理人:单某,女,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

申请人:熊义红,男,1964年7月8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人曾智怡因与被申请人熊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熊义红驾驶并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证号:赣M×××××),保全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申请人曾智怡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单某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河滨路166号保惠·波尔多联邦美树堡住宅区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用于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智怡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单某所有的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河滨路166号保惠·波尔多联邦美树堡住宅区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熊义红驾驶并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证号:赣M×××××)。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娄智伶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姝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