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叶景文,男,197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县。被执行人黄琼花,女,198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海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景文诉被执行人黄琼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剑东
审判员 肖 锋
审判员 刘君琦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贻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