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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849号之二

周太辉、黎燕申请执行吕仕兰、郭启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太辉,黎燕,黄永福,李结,印国辉,吕仕兰,吕仕均,郭启凤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8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太辉,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执行人:黎燕,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黄永福,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李结,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印国辉,男,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吕仕兰,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吕仕均,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郭启凤,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执行周太辉、黎燕与黄永福、吕仕兰、李结、郭启凤、印国辉、吕仕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永福、吕仕兰、李结、郭启凤、印国辉、吕仕均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周太辉、黎燕借款16575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人周太辉、黎燕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黄永福、吕仕兰、李结、郭启凤、印国辉、吕仕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黄永福、吕仕兰、李结、郭启凤、印国辉、吕仕均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黄永福、吕仕兰、李结、郭启凤、印国辉、吕仕均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执行中,经“点对点”及全国法院“总对总”查询后显示,1、被执行人印国辉自有的财产状况为:有名下大众牌汽车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名下银行存款均为零或无开户信息、无股票证券、无互联网开户信息;名下位于大足区的房屋设有抵押也已被法院查封。2、被执行人吕仕兰自有的财产状况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103.01元,其余银行存款均为零或无开户信息,名下互联网银行余额为零,无股票证券、无车辆、无房地产信息。3、被执行人吕仕均自有的财产状况为:名下与郭启凤共有的位于大足区的房屋设有抵押且已被法院查封;吕仕均名下金杯牌汽车无法实际控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243.14元,其余银行存款均为零或无开户信息;互联网银行余额为零,无股票证券信息。4、被执行人李结名下财产状况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6008.83元,已由本案依法冻结,其余银行存款均为零或无开户信息;互联网银行余额为零,无股票证券、无车辆、无房地产信息。5、被执行人黄永福名下财产状况为: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229.57元,其余银行存款均为零或无开户信息;名下位于大足区的房屋设有抵押且已被法院查封,无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无股票证券、无车辆信息。6、被执行人郭启凤名下财产状况为:名下奥迪牌汽车已查封未能实际控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87.96元,其余银行存款均为零或无开户信息;互联网银行余额为零,无股票证券信息。申请人周太辉、黎燕于2017年9月30日出具申请书,表示案件相关已被查封的房产均被抵押,车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需待相关抵押物处置后才能受偿,申请在法院执行抵押物的案件中参与分配,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太辉、黎燕与被执行人黄永福、吕仕兰、李结、郭启凤、印国辉、吕仕均(2017)渝0111执84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海

审 判 员  胡祥政

代理

审判员  蒋 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