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40号申��执行人史贯强,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郝志厚,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史贯强与被告郝志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四
审判员 孟大中
审判员 李利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
史贯强、郝志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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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5执40号申��执行人史贯强,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郝志厚,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史贯强与被告郝志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四
审判员 孟大中
审判员 李利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