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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4168号

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4168号

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路南相阳路西。

被告:陈娟,女,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文彦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