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2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克立,河南金苑律师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卿,河南克谨律师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凯,男,1989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永科,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雷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虽以个案进行诉讼但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不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李 黎
审判员 苟 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