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645号
原告:叶国祥,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燕,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菲,福建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10号之二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3015319R。
法定代表人:刘赛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慧俐,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婧雯,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国祥与被告福建世茂新里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叶国祥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叶国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国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叶国祥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宪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李 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