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8549号罪犯刘兵,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9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龚 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