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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1执83号

韩增喜、张永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增喜,张永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1执83号申请执行人韩增喜,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张永革,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望都县。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1民初278民事调解书,韩增喜申请执行张永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增喜与被执行人张永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1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春龙

审判员  许建民

审判员  赵永格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俊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