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770号
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何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海,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张洁,女,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
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0元,予以减免。
审 判 员 曾祥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卢应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