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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初770号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初770号

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何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永海,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

被告:张洁,女,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怀化市。

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0元,予以减免。

审 判 员  曾祥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卢应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