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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541号之一

重庆建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勇黄泽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建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黄勇,黄泽国,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5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1531号,组织机构代码09124644-3。法定代表人王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勇,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黄泽国,男,1942年9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

被执行人: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664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71790055X。

法定代表人:邓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三教镇利民村,组织机构代码45064706-3。法定代表人黄泽国,执行董事。关于重庆建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勇、黄泽国、重庆伟豪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永和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渝0118民特第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资产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目前均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郭显奇

代理

审判员  丁军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礼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