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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33号

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石显富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显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东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92448-X。

法定代表人:苏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石显富,男,196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石显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石显富偿还借款本金4162元及2015年4月21日之前利息5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显富下落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石显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4162元及2015年4月21日之前利息5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汇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显富(2017)渝0118执1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聂世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