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824号原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裕华东路房管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55465797A。法定代表人刘秋明,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明,该分公司职工。被告李海涛,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赵艳杰,女,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与被告李海涛、赵艳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由原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任丘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建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