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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3517号

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51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万通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崔永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系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刘永刚,男,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永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馨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芸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