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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614号

周萍与李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萍,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614号

申请执行人:周萍,男,1980年4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李强,男,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周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李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但该房设定了抵押权,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李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执行兑现,现已将被执行人李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周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强(2017)渝0118执16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审 判 员  旷昌政

代理

审判员  覃魏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聂世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