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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720号

王旭栋与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旭栋,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王旭栋,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组织机构代码73404753-7。

法定代表人:安美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上海顺福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38.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