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5802号原告兰溪今顶建材店,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181、183、185号。经营者郑基松,男,住兰溪市。被告童洪亮,男,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今顶建材店与被告童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溪今顶建材店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案按原告兰溪今顶建材店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海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凤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