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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5802号

兰溪今顶建材店与童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兰溪今顶建材店,童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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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5802号原告兰溪今顶建材店,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181、183、185号。经营者郑基松,男,住兰溪市。被告童洪亮,男,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今顶建材店与被告童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溪今顶建材店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案按原告兰溪今顶建材店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海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凤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