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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恢219号之十五

孙开全申请执行毛东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开全,毛东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恢219号之十五申请人孙开全,男,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毛东亮,男,汉族,住遂平县。关于孙开全申请执行毛东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181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毛东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东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东亮在中国农业银行9559980030153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