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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刑初92号

王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3刑初92号

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以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浩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9月26日,王某1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1日20时许,钟某某(已判决)同其朋友谷某某(已判决)在泾阳县运政路歌乐迪KTV结账时,因免包间费问题与歌乐迪KTV前台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结完账后气愤离开。钟某某因此事纠集被告人王某1、李某1(已判决)、王某2(已判决)、胡某某(已判决)、程某某(已判决)、李某2(已判决)、宁某某(取保候审)等人,在2014年11月1日凌晨1时40分左右,驾车到歌乐迪KTV门口,将歌乐迪KTV一楼大厅内的吧台、电脑显示器、花盆、吊灯、大厅地面、打印机、茶几面等物品进行打砸,其中被告人王某1将大厅桌子上的一个烟灰缸砸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为24150元。案发后,钟某某已赔偿泾阳县歌乐迪KTV经济损失24150元,歌乐迪KTV经理对被告人王某1等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1向西安市国保支队自动投案,到案后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卓证言、证人王敏证言、证人魏三峰证言、证人邢文涛证言、证人张改琴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损物品订购确认书、证据保全清单、估计鉴定结论,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归案证明、领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同案犯钟某某、李某1、谷某某、王某2、胡某某、李某2、程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因朋友与他人发生矛盾,而给朋友帮忙,与他人结伙,共同损毁财物,价值2415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在此次犯罪中为他人帮忙,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犯罪后积极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歌乐迪KTV的全部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且该KTV经理对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可对被告人王某1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有一定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浩然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