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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395号

被执行人张俊卿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卿

裁判文书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395号

被执行人:张俊卿,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神池县龙泉镇南河漕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张俊卿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俊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茂荣

审判员  张福柱

审判员  沈俊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