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395号
被执行人:张俊卿,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神池县龙泉镇南河漕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张俊卿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俊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茂荣
审判员 张福柱
审判员 沈俊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芳
被执行人张俊卿的执行裁定书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395号
被执行人:张俊卿,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神池县龙泉镇南河漕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张俊卿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俊卿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茂荣
审判员 张福柱
审判员 沈俊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