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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执148号

申请执行胡玉洁申请执行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玉洁,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胡玉洁,女,汉族。被执行人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5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7年7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0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波

审判员 张 强

审判员 姚新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