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辖终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赵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5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也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涉诉计算机终端在湖南省宁乡县。故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最为妥当。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云云
审 判 员 许 轲
审 判 员 丁 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万海峰
书 记 员 沈 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