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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执恢217号

陈立新、古静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立新,古静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4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新,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执行人古静颖,女,1982年7月29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申请执行人陈立新与被执行人古静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寻乌县人民法院(2014)寻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古静颖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立新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结欠利息315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本金,按15‰的月利率从2011年10月1日起息至该款付清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立新与被执行人古静颖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标的款4万元被执行人古静颖先行给付,剩余标的款及利息双方私下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立新于2017年9月4日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34执恢2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赖月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曾宪章

书 记 员 李兴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