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3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罗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燕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罗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在规定时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耿胜民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石风志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武凤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