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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4执258号之三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美荣支付令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5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武栋,男,现任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美荣,昔阳县赵壁乡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4民督26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张美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美荣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美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美荣在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乃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春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