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855号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大道以东、望仙路以南,行政支线以北华润凤凰城一期9栋115房。法定代表人喻霖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强,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激,女,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公司员工。被告陈浩,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 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邓超兰
书 记 员 黄立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