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2民初1027-1号原告郭某1,男,200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法定代理人郭某2,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址同上。系郭某1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国,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东旭,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治国,湖南义剑律师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福中福国际名店5栋5楼。负责人冯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与被告邓东旭、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对被告邓东旭、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
审 判 员 狄卫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