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吴小丽,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
原告:邱军,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广义,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丽、邱军与被执行人李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亚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323执10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利平
审判员 王泗贵
审判员 韩永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康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