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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1052号

吴小丽、邱军与李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小丽,邱军,李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052号

申请执行人:吴小丽,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

原告:邱军,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张广义,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亚,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小丽、邱军与被执行人李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亚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323执10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利平

审判员  王泗贵

审判员  韩永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康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