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王镇迎春路花园别墅26-27号。法定代表人李圣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西刘桥乡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项在荣,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码头乡屋子村71号。法定代表人李金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金针,女,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燕春防,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项在荣,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郭强台,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市江海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庆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庆涛,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孙伟伟,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华鹏纸业有限公司、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李金针、燕春防、项在荣、郭强台、东营市江海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孙庆涛、孙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28280元,案件受理费为2328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5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饶县丰源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码头20140001、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码头20140002、东营市房权证广饶县字第大码头20140003、广国用(2012)第191号不动产四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金针与燕春防共有的广饶20130407号、广饶20150259号不动产两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项在荣与贾蒙蒙共有的广饶20101216号不动产一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孙伟伟与孙晓晓共有的广饶20131294号不动产一处。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