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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4622号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刘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刘丽平,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46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5626049-1,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法定代表人陈晖,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丽平,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古县。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33551-3,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山腰中街。法定代表人庄志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丽平、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4264.98元及利息、罚息。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司法查控系统,于2016年9月22日、2016年10月9日、2017年3月3日、2017年7月29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刘丽平名下房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2.2016年11月17日,做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3.2016年12月6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现场查封。4.2016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庄园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11652.32元。5.2017年9月25日,案件移送拍卖组进行拍卖。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被执行人现今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去向线索,财产处置因拍卖时间过长,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实现11652.32元,其余未能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逢其执行员  洪贝琪执行员  陈瑜滨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