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4185号
原告:四川乐橙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帆,四川乐橙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钰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乐橙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钰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乐橙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