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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268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宋杰、翟萍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宋杰,翟萍萍,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26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法定代表人沙海涛,负责人。被执行人宋杰。被执行人翟萍萍。被执行人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明燕,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164231.16元,并负担执行费2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安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