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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执844号

王丽巧、陈若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丽巧,陈若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2执844号

申请人:王丽巧,女,汉,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陈若剑,男,汉,住清丰县。本院依据(2017)豫092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丽巧申请执行陈若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2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玉峰

审判员  秦 冰

审判员  李国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沅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