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2执844号
申请人:王丽巧,女,汉,住清丰县。
被执行人:陈若剑,男,汉,住清丰县。本院依据(2017)豫092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丽巧申请执行陈若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清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2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玉峰
审判员 秦 冰
审判员 李国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沅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