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9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惠丰佳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北北京金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A区1号-1。
法定代表人:陈海洋。被执行人程金花,女,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北京惠丰佳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程金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金花对(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路来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惠丰佳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订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程金花向北京惠佳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从2014年5月12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及(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219号案诉讼费897元。根据北京惠丰佳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3215元、执行费14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程金花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委托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程金花名下车牌号为贵A×××××汽车一辆及其名下位于贵阳市××区××大道××号“保利·溪湖”项目A-2地块二期5栋2单元1层3号(均查封档案),另本院依法扣划了程金花名下证券变卖所得价款165136.83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委托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程金花名下车牌号为贵A×××××汽车一辆及其名下位于贵阳市××区××大道××号“保利·溪湖”项目A-2地块二期5栋2单元1层3号(均查封档案),由于上述车辆现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理。另本院依法扣划了程金花名下证券变卖所得价款165136.83元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93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景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