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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986号之三

986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9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号2352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杰,男,199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关于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9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9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冬林

审判员  陆荫唐

审判员  缪 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