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98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号2352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杰,男,199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关于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9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91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冬林
审判员 陆荫唐
审判员 缪 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