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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1024号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与黄金娣、石壮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黄金娣,石壮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1024号

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49873633-X。

法定代表人:黄云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格强,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该院的职工。

被告:黄金娣,女,汉族,1956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石壮泉,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与黄金娣、石壮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负担。

审判员  梁有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莫颖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