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4民初1024号
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新兴一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49873633-X。
法定代表人:黄云旗,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格强,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该院的职工。
被告:黄金娣,女,汉族,1956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石壮泉,男,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与黄金娣、石壮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负担。
审判员 梁有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莫颖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