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8085号罪犯韦鹏,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温瑞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认定韦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70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豫章监狱代表彭某、殷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键、张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韦鹏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韦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明军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