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95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芦文翠,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知行合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号1—1—***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玉,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芦文翠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知行合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芦文翠申请再审称,⒈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明全部事实,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将被申请人的陈述认定为事实明确错误,且故意隐瞒申请人已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的事实,认定事实错误,造成错判,依法应当再审。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明确错误,依法应当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POS机上刷信用卡以实现套取现金的目的系信用卡套现行为,其行为虽未达到定罪量刑的程序,但仍系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芦文翠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芦文翠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曲大鸣
审判员 张新峰
审判员 宋 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