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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226号

朱官风与梅月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官风,梅月光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朱官风。被执行人梅月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官风与被执行人梅月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梅月光因犯罪在服刑期间,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官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梅学超

审 判 员  周慧玲

人民陪审员  陈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