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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2365号

周卫红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卫红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3执2365号被罚款人:被执行人周卫红,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卫红为信用卡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周卫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周卫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卫红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