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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刑终414号

胡慧敏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胡慧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终414号原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慧敏,曾用名胡晓静,女,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5年5月29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慧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豫1727刑初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胡慧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慧敏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7刑初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汝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新华

审判员  任蕴力

审判员  马国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