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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379号

严百君、杨孟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百君,杨孟君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379号申请执行人严百君,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杨孟君,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6114号严百君与杨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500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叶海慧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施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