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1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风路61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46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乡客运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查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在收到《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周 粤
审 判 员 陈新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何牧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