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34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英,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九科,男,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上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九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3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元,减半收取13元,由上诉人郑州市基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张 晔
审判员 钟晓奇
审判员 张林利
审判员 王明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松
书记员 杨 光
书记员 宋亚瑞 关注公众号“”